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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危險品運輸的規定與法規

    發布日期:2020-1-13 9:22:47 訪問次數:2571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立法管理是伴著運輸市場發展而不斷完善的。政府歷來非常重視危險貨物的立法管理工作,在“安全、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指導下,國務院及其相關部門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制定了一系列危險貨物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等,其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階段從五十年代初期到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屬于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初級管理階段。這段時期國民經濟建設雖然需求部分危險貨物,但數量和品種相對較少,且相當部分危險貨物由鐵路運輸完成。交通部雖然負責主要道路交通管理和制定發展規劃、管理法規等,但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還沒制定出一部部門規章,也沒有制定相關技術標準,對從業人員的培訓管理幾乎是空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處于 一種低層次的管理。
      第二階段是從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到2000年,屬于規范階段。在這一階段,由于國民經濟快速發展以及“改革開發”政策的實施,危險貨物需求量增加較快,各地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等方面出現一些突出的問題。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發布了《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發[1987)14號);交通部制定并發布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1993]1382號)、《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邢130—88)、《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作業規程》(JT3145—91)、《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l3392—92),以及《危險貨物品名表》(GBl2268—1990)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隨后水運、公安、鐵道、民航、化工等部門陸續發布了危險品管理的法規和技術標準,如《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交通部令1996年第10號)等。
      第三階段是從2000年開始至今,屬于完善管理階段。該階段時間雖短,但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來說是完善管理重要的階段。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中,經濟快速發展,各行業對危險化學品的需求量不斷增加,而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頒布的相關法規和技術標準已不能適應現實發展需要,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再加上我國已加入WTO,作為服務貿易領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業,正按照加入WTO的逐步對外開放,終融人到全球經濟運行之中。為了適應國際形勢的變化,2002年政府先后修訂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實行了“全生命周期”管理。與此同時,交通部修訂發布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號)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如以《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2004)代替JT3130—88,《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2004)代替JT3145—91,以《危險貨物品名表》(GBl2268—2005)以代替舊的GBl2268—1990等,在新品名表中取消了舊標準中的危險貨物品名編號方法(CN編號),統一采用聯合國編號(UN編號)。我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與國際組織及技術法規
      體系,以及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標準和行業標準”。這些舉措不僅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提供了法律和技術支持,規范了市場準人和市場監管,而且推動了危險貨物管理與國際管理體系的接軌,大大提升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層次,對提高運輸效益,減少重大事故均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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